黄鹤翔
若单纯突出对刑讯逼供罪本罪的社会保护机能(这种社会保护机能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又是原生罪中犯罪主体即作为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机能),即突出对刑讯逼供罪本罪的犯罪对象的保护,又会使得对原生罪的受害人的社会保护机能和对刑讯逼供罪本罪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人权保障机能同时受到挤压。
或者可以说,司法还不是行政的监督者,而是行政意志的执行者。社会的生产单位,都以组织关系方式附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各行业都有一个部门做婆婆,生产单位及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可以说都是行政体系内部的关系。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公安机关行使。该《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发布,2011年重新修订。(一)意志方面的从属性 意志方面的从属性,表现为司法是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不是行政意志与社会主体之间法律纠纷的裁判者,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须不加审查地执行行政的一般意志。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法院,均受这一体制的制约。人大监督(如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确是我国重要的监督制度。
《办法》规定:收容的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决定的主体是县级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到两年,收容期间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并组织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人员生活和收容所的建设,可以对劳动者支付一定报酬,收容期间生活费由个人或家属负担。在杀的问题上,凡有血债的,民愤大的,一定要杀。场所公开与其他公开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公众是通过亲力亲为感知检务信息的。
报告在总结成绩时提到:"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从近几年各地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着,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网络平台的建设,侧重于依靠信息技术实现检务公开。从1998年2月开始,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要求暂时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清退现存派驻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在 1979 年恢复重建检察机关后,一些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向基层拓展检察职能。
功能的设定是窗口建设的前提,对此前文也进行了相关的论述。1999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了规范。
派驻基层检察室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有效的参与社会管理,扩大检务信息公开的广度,使场所公开的范围更加广泛。在《意见》第五部分"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中,要求建立"检务公开"查询服务窗口、大厅等方式,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 ] 宣告室里设有法律监督活动区和旁听区,公民可以自由参加旁听,通过这种面对面的宣读和送达,将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会表现出来。使场所公开视野下检务公开窗口建设规范统一,这既是检务公开科学规范化的要求,又是检察机关一体化的体现。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检务公开窗口建设探索的热情持续高涨,新方式、新手段和新经验不断涌现,场所公开呈现出如火如荼之势。如可以将案件管理大厅和控申接待窗口整合,把具有单一功能的检务公开大厅建设成为集公开、服务、监督、便民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让群众及时了解检察职能、工作动态、业务流程等,便于群众监督,并及时受理、分流、办理并反馈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检察结果形成过程的公开如听证程序,应当在类似于法院法庭的场所公开,而如前文所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室完全可以充当这一公开场所的角色,实现对检察机关职能运作过程的公开。这其中提到的检察长接待和受理群众信访多是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信访窗口内完成的,而下访巡访和巡回检察就是利用派驻检察室向当地群众公开。
该《决定》第三条提到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其中就包括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等方式,为场所公开留了制度空间。执法观念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依附于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的实际运行之中的,因此执法观念的更新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
立案信访窗口有8项具体功能:1.诉讼引导,2.立案审查,3.立案调解,4.救助服务,5.查询咨询,6.材料收转,7.判后答疑,8.信访接待。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对于公众知情权的回应,其本身存在多种多样的方式。
[ ]同样,科学、合理的场所公开考核目标在统一场所公开平台建设方面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现代信息公开包括了三种形式:文件公开、议事机制公开、场所公开,公共机构对公众开放是这些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当然内容。(一)控告申诉信访接待窗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来访人讲明检察机关制定的与来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规定等。该院针对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批准逮捕决定、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以及检察阶段当事人和解协议等8项法律监督安排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同时,窗口建设也拉近了公共机构和民众之间的距离,真正做到让民众看到他们的仆人是如何工作的,让民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派驻检察室要充分发挥其日常职能作用,这包括接受基层群众的控申举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履行其他检察职能等,这些职能的发挥本身就是检务公开的表现形式。
保障场所公开实质化,需要加强场所公开具体化、标准化。"联合国在《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人权问题》的文件中指出:"由于信息发挥的基本社会和政治作用,人人接受信息和各种观念的权利也必须得到适当的保护。
基本上是社会公众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需要获知哪一方面的信息,检察机关就顺应公众要求,满足其对信息的知情权。增强场所公开的实质内容,对于案件管理中心、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室和派驻检察室等来言,不能仅有窗口的设置,还要在如何合理发挥实质作用问题上有硬性要求。
而在这项系统化的工程之中,发挥着基石作用的是立法的推动。由于立法保障的不足和实践中窗口设置的任意性,窗口建设往往被某些官员当作宣传自己政绩的工具,不能达到公开的预期效果,这就有可能导致场所公开逐渐走向表面化、形式化。
从指标具体化来看,有的地方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行指数化评估。在检察机关场所公开中,可以对案件管理中心、法律监督宣告室、派驻基层检察室等窗口进行分数设定,以场所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为基础决定分数的高低。联合国通过的《奥胡斯公约》对信息所下的定义同样非常广泛,涵盖了"书面、视觉图像、声音、电子或任何其它物质形式的全部信息"。该《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积极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办案情况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的计算机网络化,提高案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其法律效力和强制力都有所欠缺。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法院系统的做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0月20日颁布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另一方面能够减少重复性公开场所建设带来的司法资源的消耗与浪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应当将检务信息的场所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其具有与审判公开同等重要的地位,改变检察机关场所"门难进"的现象。
""开放、动态、透明、便民"是对检务公开的表要求,通过检务公开窗口进行场所公开、将办案机关向人民人民群众适度开放,是解决人民群众进门难、体现办案透明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值得我们期待,而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改革和创新,在理念和机制上都向我们提出了挑战。四、我国检务公开窗口建设的发展路径 我国检务公开窗口建设是近几年才兴起的,由于其产生时间较短,许多制度性的设计还不够成熟。
这一权利不单单是信息传递的一方面,而其本身就即一种独立的自由。《规划》第九条"加强检察业务集中管理"中要求,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完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场所公开的本质是将包含了重要信息的物质形式----公共机构向民众开放,让民众进入、观察并就所看到的有关问题报告给社会其他民众或者向有关机构和个人提出问题与建议,实现民主监督。我国检务公开窗口建设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检察机关窗口建设体现了群众路线、满足了公众期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检务公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2010年文件(粤高法发[2010]30号关于印发《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量化的48项具体指标,并采取100分制,并各项指标确定了具体分数。
分数高低的直观性能够在敦促检察院加强窗口建设、保障场所公开,由此统一窗口建设平台标准。[ ]接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前锋镇检察室于2012年6月成立。
经过十六年的发展,我国检务公开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不断得到满足。二是直接规定某些机构的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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